內容: |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省勞動保障廳冀勞社[1999]234號文件下發后,一些單位詢問,曾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企業原從事特殊工種且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或由于企業轉產改制而脫離特殊工種崗位并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在達到國家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原則上不應再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但對于確因從事特殊工種而影響身體健康現在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并出具證明,仍可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二、從事過特殊工種且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規定年限的下崗或失業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重新上崗或再就業后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如果扣除其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后,脫離特殊工種崗位時間不滿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后,脫離特殊工種崗位時間滿5年以上的,按第一條規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在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特殊工種崗位提前退休的,從到達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任何年齡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發,但增發總比例不得超過7%;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不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除原國家有關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規定外,本行業工種凡未明確為特殊工種的,一律不能參照其他行業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之前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過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