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行為,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06〕64號)、《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川建發〔2008〕94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11〕5號)等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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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保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筑施工企業(含工商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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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保繳費) 以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費率為4%(其中:醫療保險費率為2.5%,工傷保險費率為1.2%,意外傷害保險費率為0.3%),由建筑施工企業繳納。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中預繳社會保險費時,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據市建筑行業定額標準,核定其預繳費金額。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預繳社會保險費金額=預計用工數(人·月)×上一年度全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60%×4%。 (二)預計用工數(人·月)=(定額人工費×85%)/上一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三)上一年度全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辦理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開戶時的標準為準,工程合同履行期間不作調整。 (四)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工程,建筑施工企業預繳社會保險費的定額人工費范圍,依據《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川建發〔2008〕94號)相關規定執行。 建筑施工企業預繳費社會保險后,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以“成都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持卡上崗記錄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人員實名參保的依據。 建筑施工企業應將未持“成都市建設領域從業人員權益(信息)卡”,但實際招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個人信息,及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實名參保事宜。 實際參保數(人·月)超過預繳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數(人·月)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于30日之內補繳社會保險費。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該工程項目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的參保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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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險待遇) 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從實名制參保次月1日起,按《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4號)的規定享受住院醫療待遇,不建個人賬戶,不計繳費年限。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該工程項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不再享受住院醫療待遇。建筑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一)建筑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已實名參保的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程項目竣工后,未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原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二)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造成人員意外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一次性意外傷害保險待遇。 1.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造成非本單位人員意外傷害的; 2.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造成本單位非本市戶籍農民工意外傷害,但經認定為非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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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業務經辦) (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核定建筑施工企業預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并出具《預繳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社會保險費通知單》(以下簡稱預繳費通知單),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將預繳社會保險費轉賬到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建筑施工企業預繳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轉賬憑證和預繳費通知單,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全市統一編碼的《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社會保險預繳費函》(以下簡稱預繳費函);資金實際到賬后出具《四川省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繳費憑據,并在工程竣工后出具全市統一編碼的《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社會保險參保情況證明》(以下簡稱參保情況證明)。 (三)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程項目地址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社會保險經辦工作,市建委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四)成都高新區及其他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程項目地址在本轄區內的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經辦工作,工程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五)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收取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預繳費函或預繳費承諾書,并將建筑施工企業預繳社會保險費情況記入《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收取參保情況證明。 (六)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委托具有政府采購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公開招標,確定負責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承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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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部門職責) 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管理工作,并將醫療、工傷及意外傷害等參保和賠付的社會保險數據信息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時共享。 市財政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 市建委:負責協助開展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參保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督促社會保險費資金未實際到賬的建筑施工企業及時補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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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施細則) 市人社局根據本辦法及時制定出臺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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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建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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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建委關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12〕39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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