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市屬原國有集體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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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屬原國有集體破產和困難企業(含改制企業)退休人員是指: (一)依法破產的市屬原國有集體企業,沒有按規定一次性清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 (二)停產一年以上,沒有任何收入來源,無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市屬原國有集體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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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破產及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財政給予一定補助,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全額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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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金,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籌集,其中個人負擔2%,市財政補助3%。退休人員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繳納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無力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選擇以居民身份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70元的補助,個人交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差額和30元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后,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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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停產一年以上,沒有任何收入來源,無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原國有集體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可先以居民身份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60元的補助,個人交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差額和30元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后,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待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好轉、具有繳費能力后,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正常參保方式為其全體職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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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認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參加,組成認定工作委員會,逐單位逐人審核。困難企業補助一年一認定,一年期滿后仍符合享受財政補助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每年的9月底前申報相關資料,10月份集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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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申請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破產企業法院破產裁定書; (二)破產清償小組確定的資產分配方案; (三)困難企業近兩年年度財務報表及當年企業職工工資月報表等相關材料; (四)企業退休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號碼; (五)《漯河市破產和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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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審核批準的破產和困難企業,由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退休人員整體辦理參保手續。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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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過去已按有關規定落實了醫療保險待遇的原國有集體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不再按照此辦法重新調整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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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縣區應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遵照本辦法做好本縣區原國有集體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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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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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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