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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妥善解決城鎮超齡未參保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問題,根據《關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難群眾幫扶解困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0〕30號),現就城鎮中連續工齡中斷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一)對于在原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工作,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人員,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歲、女50至55周歲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自1998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補繳養老保險費。 (二)對于曾經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參加工作并相應辦理錄用或招收手續,后因個人原因中斷工作后一直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歲、女50至55周歲的人員,根據本人申請,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補繳養老保險費。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斷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后中斷的,可自中斷之月起補繳。 (三)對于曾在外省市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1992年12月31日前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后一直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現已取我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不包括藍印戶口)且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歲、女50至55周歲的人員,根據本人申請,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補繳保險費。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后取得的,自取得我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之月起補繳。 二、有關問題 (一)上述人員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中,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補繳確認、辦理程序和補繳費用等問題,仍按照《關于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85號)和《關于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勞社局發〔2009〕41號)執行。 (二)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補繳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范圍的申請參保人員中,凡已經參加、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已享受城鄉居民老年人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應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賬戶或申報停發老年人生活補助費后再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手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