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各委局,各企業事業統籌單位: 《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實行,現就《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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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已在市、縣(市)、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應分別參加所在地市、縣(市)、區的工傷保險。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市級以上工商管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參加市級工傷保險,在縣(市)、區工商管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參加所在地的縣(市)、區的工傷保險。 外埠企業來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人單位或職工尚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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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向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應如實填報《鄭州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用人單位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在辦理完結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的次月起開始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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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30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注銷登記: (一)營業執照被注銷的; (二)依法宣告破產或解散、撤銷的; (三)跨統籌范圍轉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注銷登記,應當結清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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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據《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報告后,應及時到現場核查傷者人數,建立醫療卡片,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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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10級的工傷職工,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經復查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從復查結論作出后的次月起,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按重新確定的傷殘等級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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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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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工因下落不明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時,以職工下落不明的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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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享受1-4級工傷保險待遇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應按規定時間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生存狀況證明,逾期不提供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從下月起暫停支付有關待遇,待確認其生存后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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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來務工人員因工死亡或者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4級的,其供養親屬或工傷職工本人按月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一次性領取。在國家和省作出具體規定之前,一次性領取的標準暫按以下辦法執行: 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受傷時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x計發比例X年齡段對應月數(詳見下表)。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死亡時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X計發比例X年齡段對應月數(詳見下表)。 18周歲以下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死亡時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X計發比例X應供養的月數。 ┌─────┬───┬───┬───┬───┬──┬───┐ │ │45歲 │45至 │50至 │55至 │60至│65歲 │ │ │以下 │49歲 │54歲 │59歲 │64歲│以上 │ ├─────┼───┼───┼───┼───┼──┼───┤ │工傷職工傷│ │ │ │ │ │ │殘撫恤金和│ │ │ │ │ │ │ │工亡職工供│ 180 │ 156 │ 132 │ 108 │ 84│ 60 │ │養親屬撫恤│ │ │ │ │ │ │ │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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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性領取按月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與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署協議,一次性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文件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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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關于工傷職工醫療問題的規定: (一)工傷職工應就近到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治療。需住院、轉院治療的應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到其它醫院進行搶救,傷情穩定后應轉到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二)工傷職工需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到指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購買、安裝。輔助器具的品種和報銷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并適時調整。 (三)職工報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應填制《鄭州市工傷職工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審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申請 2、醫院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3、原始發票 4、處方 5、醫囑單復印件和出院通知單復印件 6、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發的同意進行入院、轉院治療、安裝輔助器具等需事先申請的原始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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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辦法征集: 1、月繳費額100元以下的半年征集一次,時間為1月和7月。 2、月繳費額500元以下的每季征集一次,時間為1月、4月、7月、10月。 3、月繳費額500元以上的每月征集一次。 按季或半年征集一次的實行預征制,預征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本季(半年)預征額;本季(半年)首月應征額X 3(6)+[上季(半年)應征額—上季(半年)預征額] 上季(半年)應征額;各月應征額合計 本季(半年)首月應征額:本季(半年)首月繳費工資總額X費率 舉例:查養老保險記錄,某企業1-4月繳費工資為30000、40000、48000、35000,征集費率為1%,征集額為300、400、480、350,按規定應按季征集。 1、第一個季度的應征額為:300+400+480=1180 2、第一個季度的預征額為:300X 3=900 3、第二個季度的預征額為: 350X 3+(1180—900)=1050+28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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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鄭州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設在鄭州市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 地址:棉紡東路55號 電話:7941042 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棉紡東路55號 電話:7425299 各縣(市)、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及聯系方法由各縣(市)、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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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縣(市)、區的協議醫療機構,由市、縣(市)、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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