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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勞動局: 連勞(1998)174號報告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企業“標準工資”是指職工的基本工資。即: 1、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為勞動者本人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兩項之和; 2、實行企業技能工資制的為勞動者本人的技能工資; 3、實行等級工資制的為勞動者本人的等級工資; 4、實行計件等其他工資制的企業職工的基本工資按勞動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70%作為計發基數,計發基數低于所在地當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二、機關、事業單位有關“標準工資”的構成可參照蘇勞薪[1997]63號文件精神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