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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有關單位: 根據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口徑和支付項目的通知》(泰政辦發[2010]15號)精神,結合市區各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實際,經研究,現就調整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支付項目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1月1日起,將月地方崗位津貼、預發的月300元臨時性績效工資列入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在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在職人員)繳費基數。參保在職人員為市和海陵區及駐泰機關事業單位、改制事業單位、脫鉤中介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人事(勞務)代理機構參保在職人員。 二、從2010年1月1日起,將月地方生活補貼、預發的月150元臨時性生活補貼列入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項目。參保退休人員為市和海陵區及駐泰機關事業單位、改制事業單位、脫鉤中介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人事(勞務)代理機構參保退休人員。 三、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每月10日按月結算,從2010年3月起,改制事業單位、脫鉤中介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人事(勞務)代理機構按新繳費基數和支付項目向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申報結算,并補繳2010年1至2月參保在職人員新增部分養老保險費。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從2010年3月起按調整后的標準社會化發放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時補發2010年1至2月新增部分養老金。個別改制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發放退休人員月地方生活補貼的,從2010年3月起停發。 四、從2010年4月起,機關事業單位按新繳費基數和支付項目向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申報結算,并補繳2010年1至3月參保在職人員新增部分養老保險費。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從2010年4月起按調整后的標準撥付或社會化發放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時審核此類單位經辦人手工填報的《泰州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表》25欄“補支離退休費用”,撥付2010年1至3月新增部分養老金。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此類單位妥善處理好有關事宜,從2010年4月起停發月地方生活補貼、預發的月150元臨時性生活補貼,改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社會化發放。 五、參保單位經辦人及時攜帶U盤至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拷盤導出在職格式、退休格式文件,錄入參保在職人員新繳費基數組成和參保退休人員月地方生活補貼、預發的月150元臨時性生活補貼,憑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及人事(勞務)代理機構有關審批表冊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卡片》及參保在職人員工資表和參保退休人員待遇表等資料,對照所屬單位類型,按本辦法第三條 或第四條 規定時間即3月10前或4月10前向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報盤接收辦理申報手續,同時報送紙質參保在職人員新繳費基數、參保退休人員月地方生活補貼名冊各1份審核備案。部分參保單位未調整參保在職人員2010年1級薪級工資等繳費基數的一并申報。 六、從2010年3月1日起,參保單位填寫《工作人員退休審批表》時應加入月地方生活補貼、預發的150元臨時性生活補貼。參保單位應將加蓋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養老保險待遇審核章的《工作人員退休審核表》1份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存入參保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備查。參保單位主管部門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及人事(勞務)代理機構辦理工作人員退休審批手續時應加強退休待遇審核。 七、參保單位補繳參保在職人員未繳、少繳、斷繳、欠繳2009年12月前養老保險費或補足15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按新繳費基數執行。部分參保單位、參保在職人員未發放月地方崗位津貼、預發的月300元臨時性績效工資,也按發放標準作為檔案工資組成足額申報參保在職人員繳費基數組成。 八、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應在及時足額征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基礎上及時足額撥付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做好參保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加強與參保單位、財政部門溝通,積極創造條件,按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算方式改革和推進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泰勞社發[2008]189號),不斷擴大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覆蓋面,確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參保退休人員每月15日起至代發金融機構及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暫未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參保單位應在及時足額繳費基礎上,從2010年1月起確保月地方生活補貼等養老金及時足額代發至參保退休人員,不得克扣、拖欠、挪用。 九、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實施。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泰勞社發[2008]103號)等文件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規范津貼補貼,取消月地方崗位津貼、預發的月300元臨時性績效工資等繳費基數和月地方生活補貼、預發的月150元臨時性生活補貼等養老金支付項目后,今后本辦法與上級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