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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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村干部的關懷,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干部養老保險激勵和保障機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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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現任建制村黨支部(包括總支、黨委)書記、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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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實行完全個人賬戶,采取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按照業務經辦和基金分開管理的運行機制,業務由縣級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基金由省級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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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費用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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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辦法,實行按年繳費,年繳費總額不低于1000元,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政府補貼繳費總額的70%。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及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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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費的政府補貼部分,由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財政承擔,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按各地建制村分類區補助,一類地區(蘭州、嘉峪關、酒泉、張掖、金昌、武威)每村每年補助1600元,人均400元;二類地區(白銀、天水、平涼、慶陽、定西)每村每年補助1800元,人均450元;三類地區(隴南、臨夏、甘南)每村每年補助2000元,人均500元。不足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承擔。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財政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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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村干部上半年任職的,當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補貼;下半年任職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政府補貼。 村干部上半年離任的,當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補貼;下半年離任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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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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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市、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8年1月1日起負責為村干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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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在國家統一規定前,暫按人民銀行公布一年期記賬利率計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新增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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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村干部在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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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村干部任職期間因各種原因離職、辭職或被撤職、免職且不滿60周歲的,停止政府補貼。已開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合并計算;未開展的,可按規定選擇一次性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退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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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村干部參保繳費期間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政府補貼,個人賬戶封存。服刑期滿后,可繼續選擇參加相關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個人賬戶可轉移接續,也可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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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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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村干部參保繳費不滿3年,年滿60周歲,且已離任的,在沒有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地方,如本人愿意,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退給本人。繳費滿3年以上,年滿60周歲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表),計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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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村干部年滿60周歲仍在任的,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政府繼續補貼相應部分,從離任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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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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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由村干部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金利息等組成,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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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財政部門設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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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逐級匯繳制度。市(州)級財政專戶將所轄縣(市、區)上解資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級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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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村干部養老金發放,實行逐級下撥制度。市州級社會保險機構將所轄縣(市、區)養老金支出預算匯總后上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審核批準后,由省級財政專戶撥付市州級財政專戶,市州級財政專戶再將資金撥付縣區級財政專戶。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同級財政專戶申請資金,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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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在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收益不低于同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賬利率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投資運營,以保值增值。投資運營的收益記入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運營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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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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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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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組織部門協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財政和民政部門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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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調整,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并負責經辦工作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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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做好政府補貼的籌集、村干部個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解繳以及財政專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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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組織和民政部門負責參保人員身份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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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征收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負責個人賬戶管理、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指導鄉鎮做好相關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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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養老保險費和待遇享受人員的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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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各地要加強農村社保機構建設,確保必要的人員和經費,業務經辦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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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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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村干部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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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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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國家政策不相符時,以國家規定為準,并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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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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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已經開展了村干部養老保險的,要統一規范到本辦法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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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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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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