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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以下簡稱《意見》)及其配套文件,為了進一步做好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實現就業政策的平穩銜接,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意見》各項補貼、獎勵標準的執行時間問題。對《意見》已明確標準的(除培訓補貼標準外)執行的時間可追溯到2006年6月1日。對《意見》未明確標準的及培訓補貼標準,從配套文件發布次月起執行。
二、對已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但尚未上崗的人員,按《意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實行動態管理,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三、對在崗的就業困難人員,其個人條件及所在崗位均符合《意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條件的,享受優惠政策期限從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政策執行時間起累計不超過3年。
四、對在崗的就業困難人員,其個人條件不符合《意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條件的,享受優惠政策期限從上崗之日起累計不超過3年。
五、對在崗就業困難人員,如因其所在崗位不符 合《意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補貼支付條件的,終止兌現相關補貼。如因此失業的,個人條件符合《意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在個人提出認定申請后,各區就業服務機構可免除求職登記、公示環節,及時給予認定,并由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優先推薦就業。
六、各區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應根據本區情況采取切實措施,認真落實《意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