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南京市城鎮居民養老補貼辦法
2008-07-01 南京市政府 江蘇省南京市
|
批準文件: |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城鎮居民養老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內容: |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養老保障體系,妥善解決城鎮無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難問題,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城鎮居民養老補貼辦法如下: 一、補貼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籍5年以上,現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 二、補貼標準 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江南八區每人每月按100元標準享受城鎮居民養老補貼;其他區縣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標準。 三、組織實施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城鎮居民養老補貼工作,區縣勞動保障、公安、財政等部門共同負責城鎮居民養老補貼的具體工作。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養老補貼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領程序 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所登記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所對個人申領的材料進行初審并經所在社區公示無異議后,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街道勞動保障所對個人戶籍認定有疑義的,由當地公安部門審核確定。 五、待遇發放 城鎮居民養老補貼從批準的次月執行。由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 因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等待遇后,不再符合領取城鎮居民養老補貼條件的,從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等待遇的當月起停止發放城鎮居民養老補貼。 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城鎮居民養老補貼。 六、資金來源 城鎮居民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財政承擔,列入財政預算。市級財政對江南八區所需資金補助50%. 七、執行時間 本辦法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