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根據省政府第78號令《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蘇政辦發[2004]40號文件和南京市政府第200號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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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繳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經濟組織(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外地駐寧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均屬于保障金征繳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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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繳標準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比例計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實際比例差額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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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繳機關凡在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單位的保障金,由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繳;其他單位的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征繳,各級財政部門協助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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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繳方法 1、審核 (1)審核時間:各單位必須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所進行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 (2)年度審核時,單位需提供: (1)《江蘇省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基層表》; (2)已安置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 (3)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4)殘疾職工的社會基本保險繳納情況。 (3)核定: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核定各單位安置殘疾職工人數,并以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核算應繳納保障金數額,向單位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核定通知單”(以下簡稱核定通知單)。 (4)核定單位用人情況可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的統計資料,有關部門應予配合。 2、征繳納入地稅部門征繳單位的保障金采取以下方式: (1)征繳依據: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繳費單位應繳保障金的核定數據作為征繳依據。 對按照規定經過年度審核的單位,以實際核定數額繳納保障金;對逾期不參加年度審核的單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殘疾職工數全額征繳保障金。 (2)征繳時間及方式:保障金實行按年征繳,每年6月1日至6月25日為保障金征繳期,各繳費單位在規定時間,持核定通知單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繳納手續,由地稅機關從繳費單位的涉稅帳戶扣繳款項。 (3)征繳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票據統一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其他未納入地稅部門征繳單位的保障金,在規定時間持核定通知單,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 3、退款: 未經年審已全額征繳上年度保障金的單位,在8月底以前經審核,上年度確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予以按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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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減免和緩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能免征;特困企業和有特殊困難需緩繳或減征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并附上年度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報市財政部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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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督檢查保障金征收機關有權對單位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繳納單位應如實提供核定資料或財務報表。 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除由殘聯或地稅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外,按國家財政部〔1995〕5號文件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保障金。 單位逾期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由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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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江寧區、浦口區(不含原浦口區)、六合區(不含沿江開發區)、溧水縣和高淳縣的保障金征繳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相關部門在此之前制定下發的關于保障金征繳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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