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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56號令)自1999年起施行近10年以來,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國有企業大部分已完成改制,外商獨資、合資、合營企業及外地駐渝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發展迅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賦予了更多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為更好地履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賦予的職責,經市仲裁委員會研究,決定對市仲裁委員會原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委托屬地管轄,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區縣(自治縣、市)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重大或復雜的勞動爭議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區縣(自治縣、市)仲裁委員會處理。根據該規定,現決定對《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市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進行調整,對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委托屬地管轄。調整后,市仲裁委員會受理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外籍及港澳臺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除上述三類案件外,其余類別的案件委托由當地仲裁委員會屬地管轄。 本通知于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