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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的規定,現就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下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享受1-4級定期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分別按以下辦法增加傷殘津貼: (一)2004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享受1-4級定期傷殘津貼手續的工傷人員,從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55元;從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00元。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享受1-4級定期傷殘津貼手續的工傷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00元。 按照本條(一)、(二)項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不足450元的,增加到450元,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分別按以下辦法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從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30元;從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50元。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從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50元。 按照本條(一)、(二)項標準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后,供養親屬為配偶的,月撫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其他供養親屬月撫恤金不足320元的,增加到320元。此標準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三、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傷殘領取定期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調整為2005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50%、40%、30%。此標準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四、享受5-6級定期傷殘津貼手續且由社保機構發放定期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分別按以下辦法增加傷殘津貼: (一)2004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享受5-6級定期傷殘津貼手續的工傷人員,從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40元;從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80元。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享受5-6級定期傷殘津貼手續的工傷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80元。 由企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5-6級工傷人員,應按在職職工工資增長幅度的一定比例調整其傷殘津貼。企業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其原傷殘津貼不降低。 五、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享受定期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定期致殘補助費調整為320元,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六、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四、五條規定的人員,在調整待遇的當年6月30日前死亡或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不參加當年的待遇調整。 七、因工受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1-4級)辦理了退休手續且定期待遇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人員,其待遇調整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21號)的規定執行,其待遇調整標準低于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本通知規定標準執行。 八、本次工傷人員待遇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領取相關待遇的渠道解決。 九、切實做好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工作。本次調整企業工傷人員保險待遇,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各地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兌現企業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確保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