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市直各有關部門,各大企業集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部令第九號)發布施行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根據有關精神和要求,聯合印發了《關于試行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工作的通知》(濟勞社計字[2001]10號),并選擇部分企業進行了工資集體協商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為了進一步規范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和程序,不斷推進我市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順利進行,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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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緊緊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總體目標,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要求和國際慣例,通過工資協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在市場調節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自主決定工資機制、勞資雙方相互制衡機制、職工全 過程民主參與機制和必要的監督約束機制,協調勞動關系,保障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推進我市 經濟的健康發展。 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以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二)職工工資水平在本地區和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 理調整; (三)合法、平等合作、公開公正、協商一致; (四)制度創新與配套改革相結合; (五)工資集體協商與實行集體合同相結合; (六)工資集體協商與建立現代企業收入分配制度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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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標 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總體目標的要 求,根據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進程,在試點的基礎 上,逐步全面推行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協商談判機制,建立合理有序的企業工資決定辦法和企業內部各類人員的分配秩序,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以及工資能增能減機制,盡快建立起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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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資集體協商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工資集體協商的時間、雙方代表的人數。工資集體協商的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協商的每方代表為3至10名,雙方人數均等。工資集體協商應有書面記錄,記錄員由雙方協商指定。 (二)關于工資集體協議簽訂的規范化。為更有效地指導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使企業依法簽訂較為規范的工資協議,我們擬制了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供企業在簽訂協議時參考使用。協商時,可根據企業所有制及經營狀況的不同,因企制宜,有所側重:國有、國有控股企業要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確定職工工資在“兩低于”原則下合理增長;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業,要妥善處理好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的關系;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要重點完善分配結構和分配方式,以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生產經營和效益較差,結構調整任務較重的企業,要重點建立和完善各項保障性的措施。 (三)關于工資總額的確定。經協商確定的工資總額,在國家有關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下,經市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行政部門審核,予以認可。 (四)關于工資集體協議的報送。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后,企業應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上報的資料包括:企業工資協議申報表、工資集體協議及說明、營業執照、協商的原始記錄、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并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五)關于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查。工資集體協議必須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企業報送的工資集體協議后,予以登記、編號,在15個工作日內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的資格、工資協議的條款內容、協商的程序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向協議雙方發《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 經審查生效的協議由企業抄送企業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 (六)關于工資集體協議的變更、終止和解除。工資集體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工資集體協議無法履行時,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工資集體協議的書面要求,并在提出之日起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由企業在7日內將變更修改的工資集體協議及說明書提交給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協商不一致的,工資集體協議可以解除,并于7日內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工資集體協議到期后企業應辦理終止手續。因企業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的,視為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原工資集體協議。 因履行工資集體協議發生的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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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 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深化企業工資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建立現代企業收入分配制度的內在要求,對于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使這項工作在新的一年有所突破。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緊密配合,精心組織,并指定專人負責。要抓緊制定出本系統、本部門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意見,有計劃有步驟的積極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要加強對基層和企業的指導、服務,及時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不斷總結經驗,保證工資集體協商健康有序地推進,促進我市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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