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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7省、直轄市開展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要按照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與促進再就業統籌兼顧、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合理安排失業保險基金與促進就業財政資金的原則,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促進再就業工作的需要,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
二、試點工作要以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地區為單位。試點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持續增長;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的,要按規定繳納調劑金;滾存結余大于上年度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金額;失業保險基金不需要同級財政補助;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三、試點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可用于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享受上述補貼和貼息的對象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在上述項目之外增設支出項目,北京市、上海市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其他5省增設支出項目,須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四、試點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地區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任務目標、支出項目和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等情況,提出本地區就業再就業年度資金需求,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部分和申請財政預算安排部分,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編制本地區年度資金計劃。
五、試點地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做到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違規動用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試點地區應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完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和條件,合理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及時掌握失業人員求職、參加職業培訓和再就業狀況,實現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的良性互動。要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工作,規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七、試點時間暫定3年。試點省、直轄市的實施方案由省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同時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八、試點省、直轄市在按規定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
九、開展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政策性強,各試點省市要高度重視,注重實效,加強指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及時了解掌握試點進展情況,并對試點效果每年進行評估。對試點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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