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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原勞動部《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由于和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已于2007年11月9日被《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廢止。為了更好的貫徹《勞動合同法》,規范我省企業用工行為,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全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從2009年2月1日起,取消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二、各級勞動部門在勞動合同鑒證工作取消后,更應加強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管理工作,指導各類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好備案手續。各類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備查。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九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