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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挠嘘P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率 按照保民生、保穩定的要求,2010年繼續實行職工醫保階段性降低繳費費率的政策,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比例由9%降為8.5%。 二、提高門診統籌待遇 在職人員起付標準由1500元下調為1200元;退休人員起付標準由1200元下調為1000元。 參保人員在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支付比例由40%調整為35%;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支付比例由50%調整為45%。 三、提高規定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一)降低住院費用個人支付比例 在三級、二級、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個人支付比例,在職人員由12%、8%、6%調整為11%、6%、4%; 退休(職)人員由8.4%、5.6%、4.2%調整為8%、4%、3%。 (二)提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統籌基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6萬元提高到18萬元。18萬元以上符合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95%。 (三)提高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 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由30元/天提高到35元/天。實際住院床位費高于基金支付標準的,按35元/天支付;低于基金支付標準的,按實支付。 四、適當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參保人員 凡符合職工醫保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支付金額在2萬元以上部分,由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50%;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人·年。 參保人員在享受職工醫保各項待遇的基礎上,如符合《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寧政發[2008]128號)、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其他醫療保障形式的補助條件,仍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五、以上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