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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初始型自主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通知

2007-07-16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寧政發(2007)196號 江蘇省南京市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06)76號)精神,更好地調動人民群眾自主創業的積極性,加快“富民”進程,現就鼓勵、扶持初始型自主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自主創業主體
1、在法律、法規許可行業內創辦企業實體,或領取個體工商經營執照從事初始型自主創業活動的本市戶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復轉軍人、新生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及“零就業家庭”人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等就業困難人員,均為鼓勵初始型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
本通知所稱初始型自主創業,是指扶持對象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寧創辦企業實體或從事個體工商經營,首次實現自主創業的實踐活動。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注冊資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最低為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3、自主創業的扶持對象申辦私營企業,股東為本市郊縣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暫住證;申辦個體工商戶,不再因戶籍原因核發臨時營業執照,一律核發正式營業執照。對于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以及農民進城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等流動商販不再進行工商登記。
4、允許以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作價出資。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出資額,經社會專門機構評估后,可由投資方協商約定,其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知識產權經專門機構評估認定后,可以作為質押擔保向銀行、投融資等機構貸款,銀行、投融資等機構應予以支持,促進專利技術、產品的轉化實施。
二、實施稅費減免
5、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按照《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綜(2006)8號、蘇價費(2006)46號)的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6、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日期是在其畢業后2年以內的,自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按照《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綜(2006)8號、蘇價費(2006)46號)規定執行。
7、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創辦個體工商戶,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收費項目。
8、對2008年底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9、對開展自主創業及家庭型創業的新生勞動力,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可享受再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或科技咨詢類中介服務機構,可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其從事技術咨詢、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在技術交易合同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后,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案,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0、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11、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1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13、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4、提高增值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個人、個體銷售貨物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提高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100元。
1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或生產,享有著作權且經認定的軟件產品,享受超3%稅負退還增值稅政策。
16、單位、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產品指種植、養殖、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
17、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勞務、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發揮財政引導效應
18、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新一輪就業再就業政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19、本市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開展初始型自主創業,且經營一年以上的,可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按人員戶籍,分別由市、縣(區)承擔。
20、本市“低保”就業困難人員申領工商營業執照,開展初始型自主創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但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不變,第7個月退出保障;創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個月不變,第4個月退出保障。
21、本市農村“低保”戶、低收入純農戶家庭及農村單親家庭等農村就業困難群體,依法自主開辦個體工商戶,創業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1000元/戶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22、實施“千名初始創業者培訓計劃”,在“十一五”期間,委托職業培訓機構對扶持鼓勵初始型自主創業對象中具備一定職業技能和創業愿望的人員開展創業培訓,可根據培訓合格率、成功創業率,由市、區縣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3、對領取工商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經區縣殘聯審核,由區縣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拓展融資渠道
24、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登記證》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城鎮新生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經費或流動資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條件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現有政策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
25、在勞動保障基層所、站現有設立的小額擔保貸款窗口基礎上,在人事部門增設小額擔保貸款窗口,對初始型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等新生勞動力,按照現有政策審核推薦貸款,方便大中專畢業生獲得創業資金。
26、適當擴大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范圍,在原有微利行業的基礎上,選擇工藝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銷售、租賃服務、個體運輸、園林綠化、服裝鞋帽加工制造、種植、養殖等符合政府產業導向、適合被列為扶持初始型創業者創業的行業,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27、加大對初始創業者的融資扶持,在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中安排200萬元,用于融資補貼。擔保公司對初始創業者的擔保費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補助。
五、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28、吸納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各類自主創業實體,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勞動合同簽訂的相應期限內給予崗位補貼;符合社會保險補貼要求的,還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29、納稅人同時符合再就業政策和其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一項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執行。
30、就業困難人員被各類初始型自主創業實體和勞務派遣企業、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業再就業政策期滿后,與原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或被其他企業重新招用的,招用企業仍可按規定繼續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收費減免等新一輪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
31、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含6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含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32、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33、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4、對于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2年。
35、對在南京行政區劃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由科技人員領辦、創辦或具有較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業的前3年,通過對創業項目擇優給予資金扶持的方式,促進創業企業快速成長。
36、對安置殘疾人單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六、完善創業服務體系
37、區縣政府應充分運用各類資源,引導、鼓勵新辦貿易市場將其經營攤位,按一定比例優先優惠安排給初始型自主創業人員。
38、鼓勵各類資本參與創業載體建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以免費或低價租賃方式提供創業場地的,政府給予適當扶持。
39、加強公共、民辦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的質量評估,將學員培訓合格率、創業成功率和帶動就業等情況納入考核,給予相應的創業指導和培訓經費補貼。
40、各級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應面向社會廣泛征集適合的創業小型項目,并優先、免費推薦給本市初始型自主創業人員,引導其開展自主創業和家庭型創業。對創業項目推薦方及創業中介服務機構,按《關于印發〈南京市“1118”創業項目運作和補貼試行辦法〉的通知》(寧勞社職培(2004)4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七、加強組織領導
41、強化各級各有關部門責任,把鼓勵和扶持自主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納入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年度考核目標。市發展改革、經濟、建設、勞動保障、工商、國稅、地稅、財政、人事、科技、物價、市容、房管、民政、人行南京營管部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各項鼓勵和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優惠政策措施,為初始型自主創業人員提供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務。
42、建立相關統計信息制度,全面、及時反映全市和區縣鼓勵和扶持初始型自主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進展情況,為各級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43、加大扶持創業投入,除現行創業扶持政策安排的支出外,市、區縣政府應在每年就業再就業資金預算中安排扶持創業促進就業資金,用于開展創業扶持工作。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整合各類創業扶持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并通過扶持創業,更好地帶動就業。
44、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市級報紙、廣播、電視和政府網站等媒體要開辟公益性專版、專欄,發布鼓勵、扶持創業的政策和信息,推廣成功做法和經驗,培育選樹先進典型,培育傳播創業文化,弘揚自強自立、艱苦奮斗的創業精神,激發社會創業激情。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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