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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你司《關于將破產企業廣州南粵無線電廠工傷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定期撫恤費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請示》(穗電集組人[2002]15號)收悉。現復如下: 一、根據《廣州市社會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穗勞社工傷[2002]1號)第十六條 (三)款“關閉、破產企業的工傷死亡職工,原由單位發給的供養親屬定期撫恤費,自本辦法實施后,改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工傷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負擔50%;供養親屬死亡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上述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由工傷死亡職工配偶單位或有關部門代發”的規定,你單位工傷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的上述待遇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關閉、破產企業的工傷死亡職工,原由單位發給的供養親屬定期撫恤費、醫療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時,應先由其單位指定代發單位,并與之簽訂有關協議明確代發關系,報送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備案后,其定期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工傷死亡職工單位指定的代發單位劃撥,再由指定的代發單位向工傷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代發撫恤費和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