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工傷的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如何處理。 結論:發生工傷的勞動者,應當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工傷待遇。 勞動者獲得工傷待遇后,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者享有訴權。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構成其工傷的事故屬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其訴請,應按法律的規定予以支持,但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勞動者已獲得的工傷待遇的項目在本質上是相同的,該項工傷保險待遇的數額應當在人身損害賠償該項目中予以扣除。 若該項工傷保險待遇的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該項目的數額的,則不再支持勞動者該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請求。 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本質上相同的項目表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住院治療的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停工留薪期工資 誤工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 殘疾賠償金 喪葬補助金 喪葬費 供養親屬撫恤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死亡賠償金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 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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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工傷,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已向勞動者支付工傷待遇,勞動者再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中是否扣除勞動者已獲得的工傷待遇? 結論: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工傷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已向勞動者支付工傷待遇,勞動者再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廣東省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指導意見匯編任,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當扣除勞動者已獲得的工傷待遇,但第三人已基于社會保險機構的追償承擔了責任的,該部分責任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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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參加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在工傷醫療終結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其后,勞動者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后續治療費,是否應當支持? 結論:應按照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并結合勞動合同(關系)解除的原因分別處理: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一至四級傷殘的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并一直享受傷殘津貼至退休。 若其自愿與社;鸾K結工傷保險關系之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后續治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的,不予支持。 2)五、六級傷殘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后續治療費的,則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同,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由用人單位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后續治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二、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明知需要后續治療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后續治療費;三、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時,沒有證據表明勞動者需要后續治療,勞動者離職后實際發生了基于之前工傷引發的后續治療費,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負擔一半;但勞動關系終止時,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負擔因工傷可能產生的后續治療費用的除外。 3)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者,因勞動合同到期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后續治療費的,則分以下兩種情形處理:一、勞動合同到期時確定勞動者還需要后續治療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后續治療費;二、勞動合同到期時沒有證據表明勞動者需要后續治療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后續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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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結論: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則法院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協商一致確認“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數額或同意以本地區統計或社保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確認或同意的,則告知當事人需要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方可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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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勞動者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保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是否予以支持? 結論:《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因此,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未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參照上述規定賠償勞動者遺屬喪葬補助費及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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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治安聯防隊員與村委會或公安局之間是否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結論:如果治安聯防隊員與村委會、公安局簽訂了勞動合同或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構成要件的,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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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基本工資,并約定按業績和企業經營狀況發放業績津貼或津貼,但沒有約定業績津貼或津貼的具體數額。此后,用人單位以經營狀況不佳為由降低勞動者的業績津貼或津貼,但基本工資不變,而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予以支持? 結論: 若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降低勞動者的業績津貼或津貼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業績津貼或津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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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高于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是否受十二年的限制? 結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未對支付年限作出限制,故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高于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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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企業關停、突然倒閉而造成勞動(合同)關系事實上終止或企業被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結論:《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企業關;蛲蝗坏归]而造成勞動(合同)關系事實上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 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可參照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非正常生產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2000】168號):“對停產關閉等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原則上可按企業所在地上年度企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以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于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五)項和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全部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10、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結論: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簽,則用人單位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之后與用人單位續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勞動者放棄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之日起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年,對于是否應當續訂勞動合同,應看雙方是否達成繼續維持勞動關系的合意;如果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未能達成合意,則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2008年之后至離職之日工作年限的經濟補 償金;如果雙方均同意繼續維持勞動關系,則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愿意維持勞動關系、但只愿意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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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前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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