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完善對本市失業登記工作的管理,及時掌握失業人員狀況,有效提供就業服務,促進就業,現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如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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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登記范圍 本市城鎮戶籍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一)年滿16周歲,未繼續升學的各類學校畢(肄)業生; (二)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含解聘工作關系)的人員; (三)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員; (四)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軍人; (五)刑滿釋放或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六)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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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機構 各區縣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登記工作。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登記工作。 各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中心),可受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辦理失業登記,并提供相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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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登記的憑證和程序 失業登記時應當出具《勞動手冊》。未辦理過《勞動手冊》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手冊》,并可與失業登記手續一并辦理。 受理失業登記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勞動手冊》上做好失業登記日期的記載,并納入地區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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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業登記的期限 一次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在有效期滿后仍然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重新辦理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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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業登記人員的權力與義務 (一)失業登記人員可享受以下權利: 1、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 2、參加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3、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 4、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登記人員需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失業登記機構反映積極求職情況; 2、積極應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崗位,并接受職業指導; 3、積極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免費職業培訓和各類就業促進項目; 4、接受和配合地區就業援助員關于失業登記人員求職活動,求職意愿,參加培訓等情況的調查; 5、失業登記有效期滿仍未就業的,應及時辦理續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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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出失業登記 失業登記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退出失業登記: (一)已辦理過就業登記的; (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從業證照的; (三)已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經本人確認從事有收入的勞動的; (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入學、應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市外的; (八)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九)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十)經本人確認患有嚴重疾病等情況,暫不要求就業的; (十一)超過法定勞動年齡、失蹤、死亡的; (十二)失業登記期滿,未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的; (十三)其他已不再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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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與服務 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失業登記人員的日常管理,提供相應服務: (一)按規定免費受理失業登記、續登手續; (二)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指導,推薦職業培訓,提供就業崗位需求信息等各類公共就業服務; (三)指導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人員辦理有關申領手續; (四)組織社區就業援助員,按季調查失業登記人員的動態變化狀況,及時了解轄區內失業登記人員的有關情況,并在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做好相應記載; (五)免費保管失業登記人員的檔案; (六)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而未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以及已辦理《農村富余勞動力求職登記卡》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參照本辦法做好調查摸底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本辦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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