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女干部離休、退休的年齡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關于女干部離休、退休的年齡,仍應按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中的規定執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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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任司局長一級以上職務的,繼續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中發〔1982〕1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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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級專家和骨干教師、醫生、科技人員,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和《國務院關于延長部分骨干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國發〔1983〕142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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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干部,原則上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執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愿,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準,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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