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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企業: 現將市直困難企業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公布如下: 一、認定標準 市直困難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一)企業受當前經濟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二)企業有穩定職工就業崗位的具體措施并能夠承諾在2009年內不裁員;(三)企業在2008年12月底前已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四)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我市的產業和環境政策,并不屬于被政府責令停產、關閉的。 二、認定程序 (一)申請 1.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按照《關于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發〔2009〕13號)要求填寫《困難企業認定申請表》,并報送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規劃工資科(陽光大廈519室)。 2.企業在報送《困難企業認定申請表》的同時,應一并報送企業穩定職工就業崗位的具體措施和在2009年內不裁員的承諾的書面材料,以及企業申報前10個月的職工工資發放表。 (二)認定 1.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申請進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申請進行認定采取聯席會議的形式,由市局主要領導召集班子成員及相關單位、科室負責人,視受理企業申請數量的具體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認定會議,對企業申請中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內容予以認定。 2.勞動保障部門在結束認定后,及時召開市直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對企業申請中的勞動保障方面以外的內容進行認定。認定結束后,由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當場簽署各自的意見并加蓋公章,最終形成困難企業認定結論。 (三)送達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在聯席會議結束后3日內,將認定的困難企業名單送達企業,并上報市政府和省勞動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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