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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勞動局: 你局(82)黔勞配字第26號函悉。關于貫徹執行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第八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紀要》,如何安置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問題,簡復如下: 一、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可仍回原單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分配到其它單位工作。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資等級執行。 二、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已被原單位除名或開除的,原單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標的,可回原單位按重新就業對待。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可按所從事的工作,經過考核,評定工資等級,但一般不得超過叛刑前的水平。 三、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已被原單位除名或開除、原單位不同意接收的,或捕前系城鎮無業人員的,由當地有關部門按一般待業人員同樣對待。 四、刑滿釋放的人員,捕前為農業戶口的,一律回農村,由社隊安排參加農業生產或其它生產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