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及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負責人才招聘和人才流動的管理服務工作。各類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民辦科研實體、社會公益事業等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專業戶)因生產經營或事業發展需要,需向社會公開招聘人才公布招聘人才公布招聘廣告(啟事)的,按分級受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持單位介紹信(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憑個人身份證,下同)、招聘簡章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單位所在地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辦理刊播人才招聘廣告(啟事)審批手續。 用人單位提供人才招聘廣告(啟事)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應寫明招聘范圍、對象、專業、人數、條件、待遇等內容,并注明本單位所有制性質、業務范圍及具體工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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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需在本市地新聞媒介刊播人才招聘廣告(啟事),須事先提出申請,報單位所在地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批準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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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省單位在我省有關市地縣招聘人才,省內用人單位跨地區招聘人才,須經單位所在地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批準,并到招聘對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方可刊播招聘廣告和組織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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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內外各用人單位在我省全省范圍內招聘人才或在省級報刊、電臺、電視臺發布招聘廣告(啟事),事先需經省人才交流中心審批。外省來我省招聘人數超過一百人或高級人才二十人以上的,省人才交流機構應參與招聘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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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省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需要跨省招聘人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報單位所在地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審批簽章,經招聘對象所在地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交流中心審核,報人事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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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啟事)批準后,應用時對外刊播并組織招聘。經批準的廣告(啟事)30日內有效,超過期限的必須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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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用人單位的招聘信息按上述規定經批準后,應在政府人事部門或工商、城管部門規定的廣告張貼地點進行公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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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才,均應通過各級人才市場進行。具體招聘工作可委托人才交流機構組織;也可由人才交流機構和用人單位聯合組織;經人才交流機構批準也可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人才市場應積極為用人單位和各類人才提供社會化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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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內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憑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刊播人才招聘廣告(啟事)批準書、單位證明、招聘簡章,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有關證明代理刊播招聘廣告(啟事)。對未經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機構審核批準、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各類招聘廣告(啟事),一律不予代理和刊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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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地政府人事、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人才招聘工作的管理。對各類未經批準,擅自張貼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應及時糾正,并根據情況給予相應處罰;對不按規定刊發招聘廣告(啟事)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對擅自刊播虛假招聘廣告給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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