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就管中心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06]76號)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寧財稅[2006]250號)精神,切實加強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工作,確保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到位,充分發揮企業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作用,現就開展2007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年檢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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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檢范圍 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新辦服務型企業、新辦商貿企業、現有服務型企業、現有商貿企業、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及企業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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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檢內容 1、企業招用人員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或原企業富余人員是否達到規定的比例,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 3、按規定支付工資和參加社會保險,并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4、接受勞動保障部門指導監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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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檢程序 年檢按照企業自查和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新辦服務型企業、新辦商貿企業、現有服務型企業、現有商貿企業、經濟實體、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報送材料; (二)企業實體向注冊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報送材料; (三)企業按照年檢內容和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檢工作,自查自檢合格的,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含企業狀況、經營情況、免稅金額); 2、2006年度國、地稅部門免稅批復的復印件; 3、《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年檢報告書》(勞服企業、經濟實體一式三份;新辦服務、新辦商貿一式四份)、《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年檢報告書》(一式五份); 4、《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花名冊》、《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新安置人員或減少人員需分別填報); 5、新安置人員的《就業登記證》、《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勞動合同》原件; 6、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清單; 7、本年度《工資發放花名冊》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8、《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或《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正、副本原件。 (四)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并及時通知稅務部門。對年檢合格的,勞動保障部門在《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或《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 (五)為確保年檢工作的質量,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結合審查年檢材料,對一些企業進行上門抽查。企業關閉破產或改變性質,收回認定證明或認定證書。企業未參加年檢的,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企業弄虛作假,偽造認定證明或認定證書,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繳銷認定證明或認定證書,通知稅務部門追繳所騙稅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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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時間安排 (一)年檢工作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結束。 (二)年檢順序按照先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后經濟實體、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企業實體進行。 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于2007年11月15 日至12月5日報送年檢資料。 經濟實體、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企業實體于2007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報送年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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