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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和“兩航”起義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退休人員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2、在上述基礎上,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條件的,只按其中一種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重復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老工人; (2)建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 (3)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職稱資格(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并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以上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 (4)原工商業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調整基礎上,一類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名單見《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勞社廳發[2008]142號)附件。 5、軍隊轉業干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準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養老金低于1220元的,補齊到1220元。 (二)退職人員 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再增加20元。 (三)五七家屬工 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將未參保“五七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09]83號)精神,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落實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確保在2010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