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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有關單位,各中央駐寧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我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一是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每滿1年按2元調整(不滿1年按1年計算,15年以下按15年計算);對因工傷殘已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的5-6級工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年計算。二是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以本人2017年12月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月養老金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30元調整;1500元以上的,在調整30元的基礎上,養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滿100元的按100元計算),再調整2.5元。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與同類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掛鉤。 (三)適當傾斜。一是高齡人員在定額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人員適當傾斜,即: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二是在定額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艱苦邊遠一類區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元,對艱苦邊遠三類區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三是企業軍轉干部低于3855元的調整到3855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后,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將調整情況匯總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 (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今年7月底前將調增的養老金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請各地于8月底前將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18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