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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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檔案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更好地為勞動保障工作和經(jīng)濟建設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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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工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招聘、調(diào)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職工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jīng)歷、政治思想、業(yè)務技術、工作表現(xiàn)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jù),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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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檔案工作,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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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guī)和制度,確保職工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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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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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必須成立管理職工檔案的專門機構(檔案室),由勞動工資科具體實施,規(guī)定職責,配備專職人員。所屬地域的用人單位職工檔案必須交勞動保障部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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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境內(nèi)的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三資企業(yè)、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個體經(jīng)濟組織均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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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死亡后,其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保存五年后,移交同級檔案管理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yè)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guī)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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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集中管理職工檔案; (二)收集、鑒別和整理職工檔案材料; (三)辦理職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zhuǎn)遞手續(xù); (四)登記職工工作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職工信息情況; (六)做好職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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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工檔案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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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檔案材料的分類與歸檔: (一)履歷材料; (二)自傳材料; (三)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jié)業(yè)成績表和評定技能的考績、審批等材料); (五)政審材料; (六)參加中國共產(chǎn)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七)獎勵材料; (八)處分材料; (九)招用、勞動合同、調(diào)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書、聘用、復員退伍、轉(zhuǎn)業(y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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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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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負責勞動(組織人事)的人員在對職工進行考察、考核、評聘、培訓、獎懲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移交所在地職工檔案管理機構進行系統(tǒng)整理立卷,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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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xù)齊備。材料須經(jīng)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后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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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檔案材料統(tǒng)一使用規(guī)范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復寫紙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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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按規(guī)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時,必須經(jīng)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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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guī)格必須使用符合檔案要求,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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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檔案管理部門,要設置專門的檔案查閱室和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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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要不斷地改進職工檔案的保管和保護技術,實行微機化管理,建立全市職工檔案數(shù)據(jù)庫,逐步實現(xiàn)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xiàn)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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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guī)定者,應視情節(jié)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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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工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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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檔案的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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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查閱檔案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檔案查閱證,未辦理的應持蓋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公章的介紹信。 (二)查閱、使用職工檔案的單位,應派專職人員到勞動保障部門查閱室查閱。 (三)檔案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借出查閱。如必須借出查閱時,應填寫檔案查閱登記表,經(jīng)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批準,嚴格履行登記手續(xù),并按期歸還。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五)各單位應制定查閱檔案的制度。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guī)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nèi)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六)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后才能辦理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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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檔案的轉(zhuǎn)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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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職工調(diào)動、辭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nèi)將其檔案轉(zhuǎn)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組織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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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轉(zhuǎn)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zhuǎn)出的檔案,必須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企業(yè)職工檔案轉(zhuǎn)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并密封包裝。 (三)對轉(zhuǎn)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zhuǎn)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jīng)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zhí)上簽名蓋章,并將回執(zhí)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zhuǎn)出單位未收到回執(zhí)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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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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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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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下達之日起執(zhí)行。各縣、市、區(qū)可結(jié)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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