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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連市、滿洲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內政發[2009]1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補充通知》(內政辦發電[2009]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和《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經濟委員會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09]8號,以下簡稱《8號文件》)文件精神,現就做好困難企業認定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困難企業認定工作 (一)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程序 在《24號文件》和《8號文件》中規定授權盟市政府認定范圍的困難企業認定工作,首先由企業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旗縣(市、區)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合審查小組初審認定,并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報盟市政府認定后,報自治區備案;除授權盟市政府認定范圍以外的困難企業認定工作,首先由企業向盟市政府提出申請,盟市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合審查小組初審,并經盟市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政府審批。 (二)困難企業認定條件 困難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受金融危機影響停產半停產企業且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受金融危機影響停產半停產企業且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是指在2008年7月1日以來受金融危機影響造成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大幅下滑,下滑幅度與同期相比在30%以上,流動資金緊張,支付工資壓力較大,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經扶持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企業。 2、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方案且沒有裁員的。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方案且沒有裁員的,是指企業在2008年受金融危機影響以來未裁員的,并有詳細的穩定就業崗位措施,如進行待崗培訓、發生活費的形式的企業。 3、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是指在2008年6月底以前已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企業。 (三)企業申請認定為困難企業應具備的材料 1、申請報告。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經營狀況,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其它需要提供的內容。 2、需要提供的材料:穩定就業崗位方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2008年截至申報時企業職工工資表、現金流量表、企業利潤表等,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扶持困難企業政策兌現工作 (一)困難企業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自治區和盟市政府認定的困難企業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社會保險費緩繳,職工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政策。其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困難企業補貼資金支付渠道 1、職工培訓補貼資金從當地就業資金中支付。 2、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中支付。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由上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中給予調劑。 (三)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和三項補貼的程序 1、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程序。首先,企業如實填寫《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申報表》報當地政府,旗縣(市、區)初審后報盟市政府復審,并報自治區政府批準。 2、申請三項補貼的程序。首先,企業如實填寫《困難企業職工培訓補貼申報表》、《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或《困難企業崗位補貼申報表》報當地政府,旗縣(市、區)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合審查小組初審,并取得政府同意后報盟市政府批準。 3、盟市將扶持困難企業的資金支出計劃上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工作 (一)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政策 按照《8號文件》文件精神,降低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只降低單位繳費率,不降低個人繳費率。 (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報批程序 盟市政府擬定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須上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