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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企業工資薪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依法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的員工工資薪金是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稅務部門確認后,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按實扣除。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嚴格依據勞動保障部門薪金限定數額列支工資支出;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對經勞動保障、企業資產管理等部門審核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年薪,可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并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各類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已實行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應將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生效的工資集體協議、審查意見書和職工工資薪金總額實際發放情況等資料一并報主管稅務部門備案。 五、各級稅務、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聯系、互相配合,引導企業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來規范和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