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就業,構建和諧南京,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發[1999]107號)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下限的通知》(蘇勞社就[2008]22號、蘇財社[2008]94號)的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區自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后,失業保險相關待遇同步調整。 三、今后每年1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