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加強特殊病種門診的就醫管理,根據《溫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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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按國發〔1978〕 104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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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根據臨床實際需要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承受能力,暫確定以下病種為特殊病種: (一)惡性腫瘤的放、化療; (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 (三)慢性腎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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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員若患有上述規定的病種,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攜帶定點醫院的門診病歷(處方用藥必須在病歷上記載清楚)、相關的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等,報社會保險部門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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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殊病種門診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用藥、診療和服務設施標準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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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患有特殊病種的部分門診項目醫療費用按住院醫療保險相同辦法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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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社保部門確認患有特殊病種的參保人員,在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患者(或家屬)現金墊付,每年9月10—25日或次年3月10—25日持醫療費用發票與有關憑證到社保部門,經審核后,按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規定比例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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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隨著醫療水平和經濟水平的發展,列入特殊疾病的病種及基金的起付標準與最高限額可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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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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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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