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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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專利獎勵工作,保證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授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江西省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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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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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專利獎勵工作貫徹落實“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發明創造成果取得專利權,促進專利的實施和商用化,促進本省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營造鼓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良好環境,加速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推進創新型江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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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注重效益,擇優獎勵,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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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專利獎授予對本省自主創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設計人)。 省專利獎重點獎勵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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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專利獎所授予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在贛注冊或具有本省戶籍、工作居住證的專利權人,或與在贛公民、組織合作并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地域的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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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專利獎勵工作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對省專利獎勵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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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專利獎勵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省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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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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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對本省自主創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是指該項專利權利穩定,技術方案新穎或設計獨特,技術水平先進或創新程度高,技術成熟或設計可靠,實用性強,并已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應用,實現了產業化,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提升相關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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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專利獎重點獎勵發明專利項目,每屆授獎項目中發明專利的比例為60-80%,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為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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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省專利獎根據候選人、候選單位完成的專利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發明專利項目類 發明專利權穩定,技術方案新穎有重大創新,屬國內外首創,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相關領域或行業技術進步產生了重大作用,且核心技術在本省實現了產業化,已產生了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實用新型專利項目類 實用新型專利權穩定,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原創性較強,在產品結構、形狀或者其結合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相關領域或行業技術進步產生了重要作用,且關鍵技術在本省實現了產業化,已產生了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三)外觀設計專利項目類 外觀設計專利權穩定,在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等方面設計獨特具有較高水平,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協調,原創性和實用性較強,材料選用科學、節約資源、符合綠色環保要求,且在本省實現了工業應用和產業化,產品質量安全可靠,有效提升了相關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已產生了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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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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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對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為完善省專利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省專利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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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組成人選由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科技、專利、經濟、財務、教育和法律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人員為單數。 聯席會議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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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下設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聯席會議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省專利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省專利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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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人員為單數。組成人選由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聯席會議核準聘任。 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為保證評審工作的連續性,下屆委員中應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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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秉公辦事,在評審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部門和單位,只對省人民政府負責。評審委員會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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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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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知識產權或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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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程序,原則上按照候選項目專利權人的直屬或屬地關系逐級申報,經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審查合格后推薦。 專利權人為中央在贛單位的專利項目,可以按照屬地關系或行業歸口關系或代管關系申報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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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推薦省專利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填寫由獎勵辦公室制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與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推薦省專利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時應當征得所有專利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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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推薦省專利獎提供必要的證明與評價材料包括: (一)候選人、候選單位身份證明; (二)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 (三)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近三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四)法律、法規要求檢測或審批的項目,須出具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或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批準文件;對形成國家或國際標準發揮作用的,須提供標準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五)稅務機關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和其他證明該專利產生的社會效益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須提交由省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檢索單位對該項專利出具的檢索報告; (七)獎勵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要求推薦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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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推薦省專利獎: (一)無效專利; (二)專利未成功實施應用的; (三)已獲得往屆省專利獎的; (四)專利權屬不明確,存在爭議的; (五)參加過往屆省專利獎評審未獲獎且在后續實施中無新的實質性進展的;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的; (八)候選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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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省專利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在此后的研究開發和實施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可以推薦下屆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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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獎勵辦公室可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之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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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如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推薦的情形的,不提交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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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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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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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采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獎勵辦公室負責制定省專利獎的定量評價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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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省專利獎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限額投票方式表決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產生評審結果。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的委員參加,評審結果有效。必要時可以組織答辯。 由評審委員會評為擬獎勵的項目,必須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二)聯席會議審定。聯席會議以會議方式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由聯席會議審定的獎勵項目,應當由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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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對候選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并向聯席會議提交書面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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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省專利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省專利獎的候選人不得參加當年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其他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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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省專利獎實行評審信譽制度。省知識產權局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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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報紙、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布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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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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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省專利獎勵接受社會監督。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專利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的新穎性、創造(創意)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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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和詳細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寫明聯系方式和聯系人。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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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在收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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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涉及項目的新穎性、創造(創意)性、實用性和推薦材料真實性等內容以及跨部門的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推薦單位在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推薦單位在異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提交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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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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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獎勵辦公室、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先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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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評審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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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屆專利獎后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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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批準和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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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聯席會議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獲獎單位、獲獎項目的決定,并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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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項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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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省專利獎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獲獎項目專利證書上載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得的獎金應不低于獎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獲獎項目的獎金應當如數發給個人,各級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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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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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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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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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5年5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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