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長三角地區二省一市和安徽省(以下簡稱“長三角地區”)異地居住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協助認證工作,保障離退休人員晚年生活,有效防范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經協商,達成如下長三角地區異地居住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協助認證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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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協助認證對象范圍。三省一市間跨省(市)異地居住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對異地居住的享受遺屬補助人員等,其領取待遇的資格也可列入協助認證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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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三省一市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建立跨省居住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協助認證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明確工作職責,研究制訂相關工作計劃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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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行分級責任制。三省一市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市、縣(區)一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的組織實施。 對異地居住的企業離退休人員、享受社會保險供養待遇人員等對象,其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以方便服務對象為原則,由其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具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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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立聯系人制度。省、市、縣(區)應明確專人負責,加強工作中的溝通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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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信息定期通報反饋制度。三省一市異地協助認證工作做到以下三方面的統一: 1、統一認證時間。為提高認證工作效率,減少工作量,建議在每年第二季度(4-6月份)集中開展異地認證工作; 2、統一數據信息格式。離退休人員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聯系方式、養老金發放機構等基本信息必須按格式要求統一完整; 3、統一認證工作流程。由三省一市的省級經辦機構將當年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有關情況匯總成冊,通過信息網絡系統與異地協助認證經辦機構進行數據交換,及時將離退休人員認證信息傳遞到居住地的市、縣(區)經辦機構,并由市、縣(區)經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認證。 對信息網絡系統尚未覆蓋的地區,仍可采取信函方式進行認證。即先由養老金發放地經辦機構向異地居住認證對象發出認證通知,內容包括慰問信和《協助認證表》;認證對象接到信函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居住地協助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協助認證機構審核認定后,在《協助認證表》上簽署意見,并簽署經辦人和負責人姓名。《協助認證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協助認證機構備查,一份由認證對象留存,一份由認證對象寄回養老金發放地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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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由三省一市共同開發異地協助資格認證網上操作系統,建立異地協助資格認證信息傳遞的共用平臺。具體業務流程如下: 1、基礎資料梳理。養老金發放地社保經辦機構對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基礎資料進行梳理,主要涉及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社會保險代碼、居住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項目,由于近年來區劃調整、搬遷等現象較多,重點是理清居住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2、建立下級用戶。省級經辦機構錄入地區、省轄市一級社保經辦機構信息,系統為每一個下屬經辦機構生成一個用戶名和缺省密碼,下屬經辦機構需正確輸入用戶名和密碼才能使用系統。地區、省轄市為所轄縣(市、區)經辦機構創建下級用戶,以此類推。 3、數據上傳。在規定的時間內,各地區、省轄市將所轄范圍內需協助認證的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基礎資料匯總后上傳至省級認證平臺,基礎資料包括行政區位碼、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社會保險代碼、居住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其中居住地址需按省、省轄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五級進行劃分。 4、開始認證。網站上認證功能開通后,地區、省轄市及其下屬經辦機構即可根據離退休人員手中的《協助認證表》對其進行認證,可直接在網站上進行單個認證,也可按照一定格式將認證結果成批導入。權限范圍:所有操作用戶只能對本轄區居住范圍內(根據行政區位代碼劃分)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認證;上級用戶可以查詢下級用戶的工作量及完成情況。 5、截止認證。認證截止后,原則上停止單個認證和成批導入功能,但離退休人員地址等基本信息變動,可以通過用戶間發送/接受短消息的方式實現。 6、認證結果反饋。省級之間傳遞認證結果,再反饋給地區、省轄市,省轄市根據行政區位代碼將結果分解至所轄縣(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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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提高服務意識,為離退休人員提供便捷周到的優質服務。對前來辦理認證的對象要及時辦理。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來辦理資格認證的,由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居住地的經辦機構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派人上門辦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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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切實履行職責(確;鸢踩。各協助認證經辦機構應如實提供協助認證對象的有關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者,要嚴肅處理,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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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三省一市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取得認證對象的理解和支持。各社保經辦機構及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將辦公的地址、聯系電話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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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地要加強交流,加大資金投入,確保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等基本信息實時傳遞,不斷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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