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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統籌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取暖補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11月起,全省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標準統一調整為:11月、3月每人每月60元,12月、1月、2月每人每月120元。在取暖季節(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隨養老金按月發放。 二、根據省紀委等8部門豫財辦預〔2008〕140號文件精神,我省已經比照國家機關為企業離休干部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發放了生活補貼。按照原河南省勞動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辦法的通知》(豫勞險〔1996〕7號)規定,企業離休干部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不參與此次調整。 三、取暖補貼不作為計發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等死亡待遇的基數。 四、按本通知規定發放取暖補貼所需資金,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本通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