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本市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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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本辦法的實施,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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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事業單位在錄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升職、考工定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職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在錄用人員時,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人員總數1.5%的比例,在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吸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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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夫妻雙方均在困難企業工作的,至少應保證有1人在崗就業。停產、實施兼并和宣布破產的企業,要優先做好殘疾人職工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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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對有勞動能力、符合減免費培訓條件,個人自愿參加就業前職業培訓的殘疾人,減免培訓費和其他費用。所需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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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安置殘疾人占企業年生產人數35%以上(含35%)的社會福利企業,符合規定的,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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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殘疾人個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從事小型商業經營的,其所得稅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減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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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村有承包土地的殘疾人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對村民的籌勞籌資等事項,由殘疾人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研究通過后予以減免并張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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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撫養人、贍養人或者其他撫養人的殘疾人,由當地民政部門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五保”范圍,也可將他們分別安排進鄉(鎮)敬老院或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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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殘疾人家庭要求安裝電表、電話,只要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殘疾人家庭,給予優先照顧和適當優惠。對符合享受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家庭,在安裝水表時減半收取費用,有線電視初裝費及月收視費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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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殘疾人家庭符合困難家庭住房保障標準的,按《鎮江市市區居民困難家庭住房保障辦法》(鎮政發〔2003〕45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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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家庭生活困難的殘疾人請求法律援助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為殘疾人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如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內的事項,法律援助機構應指派律師免費提供訴訟或非訴訟代理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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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電信、郵政、交通、醫療、商業、文體等行業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立服務窗口及醒目標志,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和優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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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夫妻均是殘疾人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子女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予以全部減免。普通高中、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大專院校就學的學費,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公費生標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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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進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學習的殘疾學生,或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子女,每學年補貼700元助學金。所需經費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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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殘疾人為單身人員或70歲以上老年人的,其本人的低保標準,在現有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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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中持最低生活保障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在市各級醫療機構就醫免收普通門診診療費;治療費、大型醫療設備檢查費按規定標準減免30%;住院治療的,減半收取住院診療費、床位費;從事飲食服務等個體職業需要健康體檢及婚前體檢的,免收體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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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新建、改造市區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及居住小區時,應當執行國家《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推行無障礙建設,對城市中不方便殘疾人出行的道路及公共建筑逐步予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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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可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憑盲人免費乘車證,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汽車(空調車除外)。市內公共場所的停車場免費停放殘疾人專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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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殘疾人乘火車隨車托運殘疾車輛按《鐵路客運價規則》可按25公斤計費重量優惠核收行李運價;殘疾人出差、旅游憑《殘疾人證》可優先購買火車票、汽車票、輪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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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普通盲人讀物郵件按水陸路寄遞,郵政局免費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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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聾人節”、“盲人節”、“肢殘人日”游覽市區公園時,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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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看電影,參加文化體育運動,可優先購票。在“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聾人節”、“盲人節”、“肢殘人日”,殘疾人到市區各影劇院持《殘疾人證》購票時,價格減半(特殊簽約影片除外),憑票憑證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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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廁免費為殘疾人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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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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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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