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員
|
第一條
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
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須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工人階級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
第五條
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工作)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接轉。
|
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
|
第七條
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
第二章
組織制度
|
第九條
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處,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 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
第十條
工會各級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采用接候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
第十一條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同一行業或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地方的產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
第十二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地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也可以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有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認為必要或在下一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要求時,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下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 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
第十五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可以建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
第十六條
成立或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
第三章
全國組織
|
第十七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
第十八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招待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一條
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并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
第四章
地方組織
|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鎮)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 總工會可在區建立區一級工會組織或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
|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準。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主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確定。
|
第五章
基層組織
|
第二十五條
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和機關等基層單位,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
第二十六條
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地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
第二十七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
第二十八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招待。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其他協議,并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爭、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實行民主參與,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全法權益,共謀企業發展。
|
第三十條
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
第三十一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委員會, 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
第六章
工會干部
|
第三十二條
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依賴的干部隊伍。 工會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經濟、法律和工會業務知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于開拓創新。 (三)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愿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系群眾,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青年干部、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得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干部培訓制度。辦好干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干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會,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干部的行為作斗爭,保障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
|
第七章
工會經費和財產
|
第三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及機關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及機關單位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七條
工會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
第三十八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
第三十九條
工會經費、財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得改變工會所必企業、事業的隸屬關系。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
第八章
會徽
|
第四十條
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并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制作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
第四十一條
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志,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
第九章
附則
|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