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正確、及時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統一裁判標準,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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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其中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機動車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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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車駕駛人被本車撞擊導致傷亡的,該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本車人員下車后,被本車撞擊導致傷亡的,該人員屬于交強險的第三者,應屬于本車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本車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時被甩出車外后被本車碾壓導致傷亡的,該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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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個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他賠償權利人在該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為該已另行起訴的其他賠償權利人預留交強險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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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均承擔事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如有侵權車輛方身份不明確的,則不必追加該身份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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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車發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擔事故責任的車輛方的,經人民法院釋明后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無責任事故車輛方的交強險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應將交強險無責限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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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死亡后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在接受侵權人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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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棄車逃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并公告,無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賠償權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列明的“**車駕駛人”、“無名氏”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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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準確,書面征求作出事故認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上級部門的意見,有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的函件之日起15天內未作出書面回復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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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盜搶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盜搶證明,應當是被盜搶案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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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市兩級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需要確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等標準時,均適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最新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案件被發回重審的,賠償權利人在舉證期限內要求以重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最新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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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侵權車輛方投保交強險,已繳費并經保險公司確認后,在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條款下交強險保險合同尚未生效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主張該“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如保險公司未能對該格式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或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與投保人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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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 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如其系農村居民或未進行戶籍登記的,在事故發生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者,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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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一)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已經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證件; (二)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房屋租賃手續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可以證明受害人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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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 (一)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工資領取證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在城鎮連續繳納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鎮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證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數額穩定的存款交易記錄; (六)其他可以證明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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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受害人身份狀況,適用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需要確定被扶養人年齡的,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為起算點。 計算受害人其他損失,需要確定受害人年齡的,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為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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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賠償義務人在本案訴訟之前或訴訟之中確實已經向賠償權利人賠償的款項,無論賠償義務人是否在本案訴訟之中提起反訴,只要賠償義務人主張抵扣賠償權利人可得賠償的,均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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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賠償權利人無固定收入,既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證明其所從事的行業,但其確有勞動能力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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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賠償權利人主張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應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持續治療且休息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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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受害人一直未作傷殘等級鑒定而持續治療的,賠償權利人主張因傷持續治療的費用的,賠償義務人如對持續治療存在異議,應由賠償義務人申請鑒定因傷治療是否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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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如果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依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中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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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在交強險理賠中,賠償權利人主張的醫療費無論是否超出基本醫療保險項目的,保險公司均應予賠償。但保險公司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診療項目不屬于必須診療行為的除外。 受害人主張后續治療費用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或者符合規定的鑒定結論,該證明或鑒定結論中應當列明后續治療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診療目的、時間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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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賠償權利人可于一審、二審期間提出于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賠償權利人未提出該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由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決定是否請求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權利人在二審訴訟中提出于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不將該請求視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而于判決說理部分予以明確。 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嚴格依照傷殘等級確定,一級傷殘為10萬元,二級傷殘為9萬元,依次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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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張出院或定殘后的護理費用可予以支持: (一)受害人傷殘等級為三級或三級以上; (二)經鑒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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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費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最新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深圳市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計算五年。 上述五年,從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 超過五年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后續護理的,可另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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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按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一確定。 如,受害人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二個九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則其中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為0.02(即九級傷殘賠償指數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級傷殘賠償指數0.1的十分之一),總的傷殘賠償指數為0.35(0.3+0.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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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財產損失的范圍,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的,應由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在賠償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數額時,可按照事故發生時當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倍予以計算;如事故發生時當年度以上計算標準尚未頒布,則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為準。 停運時間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至事故車輛維修完畢之日,賠償權利人無正當理由遲延提車致使停運時間延長的期間,不計入停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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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因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起訴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均應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并應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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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確定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時,應當依法按死亡傷殘賠償、醫療費、財產損失分別確定各項賠償限額。 可計入醫療費項目的,包括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和后續醫療費。 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可計入財產損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可計入死亡傷殘賠償的,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喪葬費等除醫療費、財產損失之外的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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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同時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次序: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結合賠償義務人應承擔的責任系數,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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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賠償權利人可得賠償總額系指賠償權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得到的所有賠償項目的總額。賠償權利人請求的單項賠償金額未超過依法核算的應得金額,無論其要求的所有賠償項目總額是否超過依法應得總額,均應以其主張的單項賠償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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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指引與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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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指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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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指引。凡本院過去的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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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指引施行后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沖突的,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報本院審判委員會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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