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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分醫療費用的社會救助,各統籌地區應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 大病醫療救助是為保障參保職工患有大病時,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由參保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個人;騻人和單位共同繳納,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二、 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參加大病醫療救助,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大病醫療救助基本。大病醫療救助由單位統一參加,不接收個人參加。 三、 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擠占和挪用。 四、 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征繳標準隨醫療費用水平的變化由統籌地區適時調整。 五、 參保職工在本統籌地區流動時,可在新單位繼續參保和享受規定的待遇,跨統籌地區流動時,繳費義務和救助責任終止;由所在新單位按規定參加所在統籌于區的大病醫療救助。 六、 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標準,應根據本地區前三年大病發生率、醫療費用總支出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至10—15萬元為宜。在救助基金支付時,單位和個人也可適當支付一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