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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的重要決策,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企業年金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的必要補充,有利于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有利于平衡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待遇,有利于促進企業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為此,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等部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在我省積極穩妥地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已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生產經營穩定且經濟效益較好、并已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等民主集體協商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業,經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集體協商確定,可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二、企業年金籌集 企業年金由企業出資或企業和職工按約定的比例共同出資籌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實行全額積累。 企業出資籌集企業年金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經營成本中列支,超過4%的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職工個人出資的企業年金費用在本人稅后工資、薪金中負擔。 企業每年籌集企業年金費用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企業和個人籌集企業年金費用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 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投資運營收益并入企業年金,根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本金按比例計入個人賬戶。 三、年金待遇計發 企業年金待遇在職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放,不得提前支取。待遇可按本人賬戶儲存額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以按本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四、年金方案制定 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應制定企業年金方案,明確參加人員范圍、資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辦法、待遇支付辦法、組織管理和監督程序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后執行,并報所在地勞動保障、稅務、財政部門備案。 五、受托管理機構 企業應當選擇適當的受托人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或行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成立的法人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經營者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聘請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于三分之一。企業應與企業年金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 六、委托運營管理 企業年金受托人可選擇有資格的金融、保險等投資運營機構為投資管理人,簽訂書面合同,委托負責企業年金的投資運營。投資運營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多元化投資。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賬戶。 受托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托管人確定委托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年金基金應與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機構資產清算的范圍。 七、爭議處理辦法 職工和企業因訂立或覆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辦法執行;因覆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或訴訟。 八、行政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九、其他單位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他單位,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十、銜接過渡 按原辦法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應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企業原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轉為企業年金基金,可暫時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條件成熟時再辦理移交手續。 在勞動保障部尚未確認公告我省企業年金受托機構、帳戶管理人之前,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應企業委托,暫時覆行企業年金受托人和帳戶管理人責任。 十一、實行時間 我省企業年金制度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等部委第23號令)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