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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2005-04-12 南京市政府辦公廳 寧政辦發〔2005〕41號 江蘇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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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南京市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內容: |
為進一步完善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有效防范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風險,推進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結合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和財政體制實際情況,提出我市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如下: 一、下列跨統籌區轉入人員,應將個人帳戶基金轉移至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1、經市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批準調入或引進我市,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3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能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職人員; 2、經跨統籌區的集團企業批準,調入該集團企業在我市的所屬單位,在我市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能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 3、跨統籌區在我市自主創業,已在我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勞動保障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等合法證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在我市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能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員; 4、曾在我市參保的南京戶籍人員,跨統籌區流動就業后要求返回我市,其在我市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能夠大于其在外地的實際繳費年限,或在我市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能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員; 5、其他跨統籌區到我市就業,其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在我市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能夠滿15年及15年以上的人員。 上述跨統籌區轉入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轉入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滿規定年限(即上述1~4類不滿10年,第5類不滿15年)的,應按規定補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后,方可辦理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手續。 二、不符合以上接續條件的人員,其社會保險關系原則上應保留在原參保地,繼續在原參保地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其不愿意在原參保地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可視同新參保人員在我市新建社會保險關系;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年內,將其在我市參保建立的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并終止其在我市的社會保險關系。 三、從外地跨統籌區轉入我市江寧區、溧水縣、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以下簡稱“五縣區”)的人員,“五縣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相關材料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備案后,再辦理有關手續。 四、在我省參加行業社會保險統籌的我市戶籍人員、“五縣區”轉入市區人員、市區轉入“五縣區”人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手續,其個人帳戶基金同時轉移。 五、對已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戶籍關系仍在我市、到外地跨統籌區流動就業的人員,原則上應當繼續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人申請出具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如本人堅持要求將其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外地,其返回我市時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一條 有關規定辦理。 六、自2003年7月1日至本辦法下發之日前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跨統籌區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按本市標準計發;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原則上按參保地分段合并計算養老保險待遇,最高不高于我市標準核定的待遇。 七、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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