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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8〕71號)規定,為盡快實現向省級統籌過渡,考慮到省政府已同意調整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已另行文),企業繳費比例也應適當進行調整。現就調整2003年全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提出如下意見: 一、2003年各省轄市市直及市轄各區的各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必須統一到同一比例。 二、各省轄市市直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在2001年勞、財兩廳批準費率的基礎上,企業繳費費率在20%(不含20%)以下的,原則上調整到20%;企業繳費費率在22%以上的,適當下調1-2個百分點,但不得低于22%。 三、各省轄市所轄的縣(市)現行企業繳費費率在15%(不含15%)以下的,調整到15%,其中,上調不到2個百分點的至少要上調2個百分點;企業繳費費率在15%-18%(含15%不含18%)的,調整到18%;企業繳費比例在18%-20%(含18%不含20%)的,適當上調1個百分點;企業繳費費率在22%以上的,適當下調1-2個百分點,但原則上不得低于22%。 四、各省轄市按照以上意見,提出市直企業繳費費率的調整方案,并于6月10前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批準后執行。對市轄各縣(市)費率的調整情況,于6月30日前報省勞、財兩廳備案。費率一律取整數。明年,省里將依據調整后的費率核定各地的中央補助金和省級調劑金。 五、企業按照企業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對企業工資總額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按照職工繳費工資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仍按豫政〔1998〕44號文件規定執行。 本通知由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解釋并組織實施。 二○○三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