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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委組織部、老干部局,各盟市人事、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及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自治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干部的關懷,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組通字[2005]29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對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作適當調查,現通知如下: 一、離休干部護理費調整的具體標準是: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16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120元. 二、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因公致殘(含有“文革”“傷殘證”、革命繳軍人“傷殘證”、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離休干部的護理費在新調整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120元。 三、調整護理費標準所需經費,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企業單位,凡參加離休費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離休費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掌握政策規定,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審批手續由各盟市、廳局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在執行中遇到問題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屬于企業的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五、本通知從2005年8月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