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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15號),加強和規范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代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未安置或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在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企業(包括中央部屬企業、外省市駐魯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其他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單負責征收。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每年的7—9月份為征收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時間。地方稅務機關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省政府令第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確有困難的,須憑同級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核定的本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予以緩繳或減免。 對未經批準、未申報和未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從10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令第115號的有關規定,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數額由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后,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并征收。對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地稅機關代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實際劃入國庫的5%計算業務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季度撥付給地稅機關。此項費用主要用于軟件開發、設備購置、征繳管理、宣傳培訓等支出。 六、各級殘聯、財政、地稅、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充分認識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搞好政策宣傳,密切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殘聯、財政廳、地稅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制定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