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暫住人口證件和居住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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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戶籍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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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暫住人口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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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照以證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結合的原則、人口管理重心下移與社區屬地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強化證件和居住管理,建立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暫住人口長效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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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研究制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暫住人口證件和居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公安部門負責全市暫住人口的戶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綜治部門負責協調各區、各職能部門做好出租屋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協助公安部門開展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市勞動保障、人口計生、國土房產、教育、民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暫住人口的證件和居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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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區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暫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區域內暫住人口管理服務機構及綜合協管隊伍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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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街道人口綜合管理辦公室領導本轄區的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和社區綜合協管隊伍開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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