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作為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組成部分,近年來,我省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工作發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并對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和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一定的貢獻。隨著我省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各種涉及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的糾紛也時有發生,特別是最近一段時間,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糾紛的規模和數量明顯上升。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對外經濟活動,這項工作做好了利國利民,但出了問題,不但損害外派勞務與境外就業人員的合法利益,而且還影響當地的社會安定和我國的對外形象。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擴大我省對外開放,健康有序地發展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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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從講政治、講大局、講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以及保護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將加強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納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要內容,認真進行部署,切實加強領導。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省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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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規范對外派勞務經營權和合作項目的管理。經營外派勞務合作業務的公司必須是經外經貿部批準、獲得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的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外經貿部批準,不得從事外派勞務經營活動。外派勞務中介企業從事外派勞務中介服務活動必須受有權外派勞務經營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導下開展工作。外派勞務經營公司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應當了解外方的資信和實力,依法簽訂合作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并應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勞務人員簽訂外派勞務合同。外派勞務經營公司招聘出國勞務人員,要向勞務人員出示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也需出示委派書及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外派勞務經營公司與出國勞務人員簽訂的合同,需經外經貿部門見證。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并向外經貿部門備案,履約保證金必須專戶保管,在勞務人員回國后連本帶息返還,嚴禁挪作他用。外派勞務經營公司應對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出國前培訓,為勞務人員辦理出國手續;對勞務人員與外方發生的爭議、糾紛或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出面解決,負責處理有關善后事宜。外經貿部門要建立對外派勞務經營公司的信譽檔案制度,強化動態管理和監督力度,對違法經營發生問題的外派勞務經營公司,要督促整改并視情節予以處理,直至報請外經貿部取消其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對外派勞務合作項目的審查。外經貿部確定的敏感國家(地區)和敏感行業的勞務合作項目以及省屬外派勞務經營公司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由省外經貿廳審查;其他一般國家(地區)的勞務合作項目由外派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市外經貿局審查;省外勞務經營公司在我省招聘出國勞務人員的勞務合作項目,需到我省外經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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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加強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管理。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必須是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獲得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的機構。未經批準和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不得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其他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與境外就業人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協助、指導境外就業人員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并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確認。境外就業中介機構與境外就業人員簽訂的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和經其確認的境外就業勞動合同,需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凡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并沒收其非法所得;有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混亂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報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注銷其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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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外派勞務企業和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對不符合從業資格條件的,不得從事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服務業務;對未經批準、非法經營外派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和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對在經營活動中有欺詐行為,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同時要加強對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廣告的管理,沒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公司或沒有經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公司授權的公司以及沒有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的機構,不得發布招收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廣告;申請發布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和境外就業人員的廣告,應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審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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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護照受理、審批的把關服務工作。外派勞務人員申請辦理出國勞務護照,須向公安機關提交有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公司出具的、經外經貿部門備案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說明;出境就業人員申請辦理出國護照,須向公安機關提交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與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簽訂的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和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安機關在受理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護照申請時,須面見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并詢問有關問題,防止弄虛作假及冒名頂替騙辦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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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對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各級外經貿、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門應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各種媒體,加強對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有關政策、法規、常識等知識的宣傳,使廣大群眾了解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的政策規定和通行做法,增強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受騙上當,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要宣傳介紹國外勞務市場、用工情況,引導勞務人員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國別、地區和從事何種勞務,避免盲目出國或被遣返;同時,要督促外派勞務經營公司和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重視和加強出境人員的選派和培訓,避免出境或回國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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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對外派勞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的組織協調及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省政府決定,成立“江蘇省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秘書長牽頭,省外經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外辦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全省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的協調應急處理,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應本著“誰簽約誰負責、誰派出誰管理、誰所轄誰處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各市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對發生在本市范圍內或涉及本市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人員的突發事件要及時處理,以免事態擴大;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省外經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受理我省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投訴;組織協調并及時處理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糾紛;向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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