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蕪湖市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2006-01-17 安徽省蕪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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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經報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蕪湖市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蕪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蕪湖市財政局
二○○六年元月十七日 |
內容: |
為進一步完善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推進養老保險保障制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結合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出我市統籌區域(指蕪湖市含蕪湖、繁昌、南陵縣)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一、下列跨統籌區域轉入人員,可將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轉移至我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1、經市、縣(區)勞動保障或人事部門批準調入或引進我市、并且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3年以上勞動合同; 2、經跨統籌區域的集團企業批準,調入該集團企業在我市的所屬單位的人員; 3、曾在我市參保的蕪湖戶籍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后要求返回我市,其在我市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能夠大于其在外地的實際繳費年限; 4、部隊復轉軍人及其家屬。 5、隨招商引資項目到我市參保的人員。 二、其它跨統籌區域轉入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滿15年但其在我市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年限,原則上不再轉入我市,但經本人申請,補足10年的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也可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補繳的基金不作為計發養老金依據。補繳辦法: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補繳月數。補繳的基金全部納入統籌基金,補繳后不予返還。 三、在省參加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的我市戶籍人員由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中心統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手續,其個人帳戶基金同時轉移。 四、三縣轉入市區人員、市區轉入三縣人員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基金不再轉移。 五、對已在我市參加養老保險、戶籍關系仍在我市、到外地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人員,原則上應當繼續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中心可根據本人申請出具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如本人堅持要求將其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外地,其返回我市時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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