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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6號)精神,經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市政府批準,本市自2011年1月1日起調整城鎮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按城鎮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照企業、事業單位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1、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5元/月。 上述兩項合計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不足115元的,補足到115元。 二、2010年12月底前年滿70周歲,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2000元(含按滬人〔2001〕161及169號、滬府辦發〔2003〕49號、滬人〔2007〕8號文件規定增加的“補充養老金”,下同)的人員,再按下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1936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1931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人員按照本條規定增加后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后,其中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并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