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人事廳(局),各軍區政治部、聯勤部,各軍兵種政治部、后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政治部、院(校)務部,武警部隊政治部、后勤部: 為保障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軍人保險制度實施方案》(〔1998〕后財字第200號)和國務院同意的《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精神,現就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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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官、文職干部從轉業到企業工作的當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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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對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所需經費在年度軍費預算中安排。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退出現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軍隊服役年限×0.3%×1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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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企業工作,由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在報到通知中予以注明,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本人所在軍隊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提供開戶銀行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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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軍官、文職干部所在軍隊單位后勤財務部門,依據轉業命令、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的報到通知和政治機關的審核認定意見,按規定計算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金額,填寫《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資金轉移憑證》(見附件),交給本人,將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資金通過銀行匯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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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企業工作,應當將軍隊開具的《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資金轉移憑證》交給接收安置單位,由接收安置單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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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企業工作后,又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收繳同級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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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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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適用于2002年1月1日以后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不包括計劃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擇業以及復員的軍官、文職干部。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協作,嚴格執行政策,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和一次性補貼資金轉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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